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18 條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災害防止規章,使勞工遵行:
一、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及該事業內各層級人員應擔負之職責。
二、製造設備之安全運轉及操作之必要事項。
三、安全巡視、檢點、檢查之必要事項。
四、製造設施之新設、增設、變更之管理,與設備、管線之維護、保養、
    檢修、汰換及其他必要事項。
五、製造設施遭遇緊急狀態時之應變措施及演練事項。
六、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之管理、協調事項。
七、其他防止災害及安全衛生應注意之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