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20 條
液化石油氣、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
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按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分別選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
管理事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