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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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下表所定製造設備設置之日,依高壓氣體
之製造種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