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32 條
第二百十九條之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選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
業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