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35 條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
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