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8 條
本規則所稱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係指設置之特定高壓氣體儲存設備
之儲存能力適於左列之一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特定高壓氣體者
。
一、壓縮氫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壓縮天然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液氧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四、液氨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五、液氯之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