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36 條
可燃性氣體儲槽應塗以紅色或在該槽壁上明顯部分以紅字書明該氣體名稱
。但標示於槽壁缺乏識別效果之地下儲槽、埋設於地盤內儲槽、覆土式儲
槽及其他儲槽,得採設置標示牌或其他易於識別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