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48 條
高壓氣體設備、儲存設備或冷媒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且應置該設
備內壓力超過最高使用壓力時,可迅使其壓力恢復至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
安全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