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53 條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
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
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前項配管,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
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
液氧儲槽僅供應醫療用途者,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外,得
另裝旁通閥。但旁通閥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並加鉛封或上鎖,非遇有緊
急情況或維修需要,不得開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