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6 條
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指丙烯、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
、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
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
下之氣體。
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