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64 條
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
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