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87 條
加氣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
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第一款、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
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