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98 條
乙類液化石油氣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二、移動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
三、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 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置
      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 不得灌裝於固定在車輛之容器。
 (三) 前二款規定者外,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七款、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
      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