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11 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
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
生繩之救生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