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19 條
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
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罩或面罩;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載
保護用手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