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23 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系利用電石 (碳化鈣) 自行發生者,雇主應將
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其殘渣應予適當處理,不得棄置港內水域,以
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確保碼頭整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