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30 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
    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
    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
    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
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