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36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