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41 條
雇主對於冷凍船解體,應將冷凍夾層之木板拆除,次拆中層防熱體 (軟木
及玻璃棉、泡棉) ,分區 (段) 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雇主使勞工進入
艙內前,應開啟冷陳艙蓋,並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
,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