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52 條
油輪清艙事業單位使用水泵為洗艙機動力從事洗艙作業,應置機械安全管
理員,其任務如左:
一、進入水泵間之前應測定四周環境之油氣。
二、清艙前檢點洗艙機之電氣連接性,並確認其電阻低於每公尺十五歐姆
    。
三、連接洗艙橡皮管時,應使用洗艙機專用板手。
四、放置於艙內之洗艙機,應以相對之螺絲固定洗艙孔蓋,固定後,應確
    認能否自由旋轉。
五、開始洗艙前,先行微開供應水,確認水壓。
六、檢視機械是否正確運轉。
七、確認艙內已無積水,始得開動動力從事清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