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11 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
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
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