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14-1 條
具備前條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檢具下列資料,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附表六)及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六之一)。
六、具結符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