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
    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
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
    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四、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五、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
    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六、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七、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限期內,辦理作
    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