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01 條
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之切割研磨輪,使用壓延鋼
板製作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及護罩板區分,具有
附表三十一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使用鑄鐵、可鍛鑄鐵及鑄鋼等製成之護罩,供前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
厚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鋁製成之護罩,供第一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不得低於鋁之抗
拉強度值乘以附表三十二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