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04 條
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
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前項舌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板狀。
二、材料為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壓延鋼板。
三、厚度具有與護罩之周邊板同等以上之厚度,且在三毫米以上,十六毫
    米以下。
四、有效橫斷面積在全橫斷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有效縱斷面積在全縱
    斷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安裝用螺絲之直徑及個數,依研磨輪厚度,具有附表三十四所定之值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