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1 條
感應式安全裝置,應為光電式安全裝置、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
置、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具有同等感應性能以上之安全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