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2-2 條
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安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
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具使該送料裝置之檢知機能無效化之構造,不
受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切換,須使用鑰匙或軟體等其他方式,且設定於每
    一光軸。
二、送料裝置變更時,具有非再操作前款檢知機能無效化之設定,滑塊等
    無法動作之構造。
三、使檢知機能無效化之送料裝置拆除時,具有立即恢復投光器及受光器
    在防止滑塊等作動致生危險所必要長度範圍內有效作動之構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