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4-1 條
衝壓機械非符合下列所定規格者,不得設置掃除式安全裝置:
一、構造屬使用確動式離合器者,且操作滑塊等起動之操作部,須用雙手
    為之。
二、行程長度須在四十毫米以上,且在防護板寬度以下。
三、每分鐘行程數須在一百二十以下。
衝壓機械採腳踏式快速停止機構者,不得使用掃除式安全裝置。但併用第
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裝置之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