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9 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
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
動作之構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