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50 條
攜帶用以外之手推刨床,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經
檢查機構認可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得免適用其之一部或全部:
一、覆蓋應遮蓋刨削工材以外部分。
二、具有不致產生撓曲、扭曲等變形之強度。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之鉸鏈部分,其螺栓、插銷等,具有防止鬆脫之
    性能。
四、除將多數加工材料固定其刨削寬度從事刨削者外,所使用之刃部接觸
    預防裝置,應使用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但直角刨削用手推刨床型刀
    軸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不在此限。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其覆蓋之安裝,應使覆蓋下方與加工材之
進給側平台面間之間隙在八毫米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