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7 條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種類、衝剪能力、每分鐘行程數、行程長度
    及作業方法之性能。
二、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感應式安全裝置,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停
    止性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