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96 條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
    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
    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
,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
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
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