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16 條
雇主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予更新。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