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8 條
第五條標示之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 (菱形) ,其最小尺寸
如下圖所示。但於小型容器上標示時,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
前項圖式內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