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09 日
17
十七  講師之資格審查除以書面審查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以
      教學演練方式辦理之。經審查合格之講師,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建
      立名冊,以供訓練單位聘任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