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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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二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四月中旬
      完成初審,五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人員或五星獎,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
      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
      相關獎勵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