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5
五、優良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
      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
      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
      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
      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