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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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程序:
(一)初審:
      1.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審單位
        ,負責組設小組,並應聘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二人協助辦理。
      2.初審單位審查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時,應就下列獎項評審後推薦
        之,推薦額度依附表三辦理。
     (1)優良單位:
          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2)優良人員:
        甲、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有顯著功績
            者。
        乙、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
            發明者。
(二)決審:由職安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優良單位、人員之獲獎名單。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