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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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經決審為優良獎之事業單位,得於本部
    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自評表(附
    表四)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部參加五星獎評選。
    前項參選相關文件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
    完整,視為不符合參選資格。
    本部辦理第一項評選,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派員實施現
    場評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