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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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部公開表揚外,其
    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本部及初審單位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
    活動表揚其績優事蹟。
    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
    助政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