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0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
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
、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
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
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
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