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3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
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
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