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5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