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7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
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
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
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