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3 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下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
    、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
    、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
    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
    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
三、安定性試驗:指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
    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
    止裝置及軌夾裝置等之使用。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屬架空式或橋型式等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所定
之試驗。
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第一項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經檢查合格,隨施工進度變更設置位置,且結構及吊運車未拆除及重新組
裝者,檢查機構得免除第一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