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34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
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
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
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