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62-1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
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
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