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20 條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
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
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