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6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
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
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
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
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
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
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
    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
    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