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60 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
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